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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复习(五)

2021-01-16 10:14:28   来源:江西成考网    点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复习(五)

  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科目中,《民法》的考点有哪些呢?应该背诵哪些知识点呢?一起来看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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