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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复习(十)

2021-01-16 10:20:47   来源:江西成考网    点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复习(十)

  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科目中,《民法》的考点有哪些呢?应该背诵哪些知识点呢?一起来看看。

  一、民事法律行为

  4、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5、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2、书面表示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6、意思表示的分类:

  a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c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d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7、*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a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b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a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b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c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9、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10、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1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

  12、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4、条件的特点:

  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b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

  c须为合法的事实

  d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e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5、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16、条件的分类:

  a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b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17、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18、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19、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a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c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f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g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a不得履行b返还财产c赔偿损失d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2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24、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a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25、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2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a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c无权处分行为

  d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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